第一條 為規范農村產權交易行為,維護農村產權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應當進場交易的農村產權品種和范圍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和受農戶委托組織的土地經營權。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使用權。
(三)農村集體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四荒地”的經營權。
(四)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不含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五)農村集體農業生產設施設備所有權和使用權。
(六)農村集體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
(七)農村集體依法可以交易的古民居產權和農房使用權。
(八)農村集體農業類知識產權。
(九)農村公益事業財政獎補項目。
(十)使用財政或農村集體自有資金進行采購的工程和貨物等(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項目除外)。
(十一)其他依法應當在農村產權交易平臺交易的農村產權。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相關機構職責
(一)市財政、農業農村、林業、水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知識產權)、文化和旅游、金融等相關部門以及黃山信投集團,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品種或聯合制定有關產權交易細則,規范涉及本行業的農村產權交易事項,監督執行涉及本行業的農村產權交易行為,履行相關管理審核職責。
(二)縣(區)財政、農業農村、林業、水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知識產權)、文化和旅游、金融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組織執行涉及本行業的農村產權交易事項,按審核層級權限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履行相關管理審核職責,并監督、指導鄉鎮做好本行業的農村產權交易事項。
(三)鄉鎮財政、農業農村、林業、水利、自然資源和規劃等相關業務部門,應當按審核層級權限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核,履行相關管理審核職責。
(四)農村產權交易服務機構,應當按照管理層級權限,依法依規組織開展轄區內的農村產權交易工作,規范辦事流程,高效提供農村產權交易服務。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黃山市農村產權交易管理辦法》及相關實施細則要求,具體負責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必須進場交易的農村集體產權交易事項。履行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產權交易的議事程序,議定交易方式、轉讓底價、時間等重要事項,履行相關申請、報告、審核程序。宣傳、引導本組織農村個人產權進場交易。
第四條 責任追究情形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應當進行責任追究:
(一)應當進入各級農村產權交易服務機構交易的農村集體產權,未進場交易的。
(二)違反規定將應當進場交易的項目化整為零或以其他方式規避進場的。
(三)不按規定履行事前審核、備案、告知手續的。
(四)交易公告中有關獲取交易文件的時間和辦法的規定明顯不合理的;提供虛假的公告、證明材料,或者公告含有欺詐內容的。
(五)在交易活動中索取、收受賄賂的。
(六)對發現的違規交易行為不及時報告或放任縱容的。
(七)在交易過程中有借工作之便參與違規交易、不當干預正常評標活動、收受賄賂等違紀違法行為的。
(八)泄露依法應當保密的與交易有關的情況或者資料的。
(九)其他應當進行責任追究的行為。
第五條 責任追究的范圍、形式和實施
(一)責任追究范圍。對違反本辦法的,應追究直接責任人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同時追究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的責任。
(二)責任追究形式。包括通報批評、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調離工作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黨紀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三)責任追究的實施。各職能部門(單位)對職責范圍內的農村集體產權交易行為負有監督管理責任,對有關違紀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移送,由有關單位或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依法依規處理。
第六條 農村公益事業財政獎補項目管理責任追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七條 本辦法由市農村產權交易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辦法 202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原《黃山市農村產權交易問責暫行辦法》(黃政辦秘〔2018〕91 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