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行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安徽省實施〈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運行規范(試行)〉辦法》《黃山市農村產權交易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本交易規則。
第二條 在黃山市農村產權交易市場進行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的,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及受農戶委托流轉的家庭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必須進場交易。鼓勵和引導農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涉農企業等擁有的土地經營權入市交易。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有關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交易范圍和方式
第四條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包括:
(一)農村土地經營權。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機動地的經營權。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四荒地”的經營權。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養殖水面經營權。
(五)依法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其他方式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四荒地”的經營權和在流轉期限之內的農村土地經營權的再次流轉。
第五條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權屬清晰無爭議,權證齊全有效。
(二)交易雙方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流轉交易的真實意愿;受讓方要有相應的投資經營能力。
(三)出讓方必須是產權權利人,或者受產權權利人委托的組織或個人。
(四)流轉交易要符合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規劃、農業產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一體化建設規劃等政策規定。
(五)農戶家庭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限不得超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載明的承包期限。
第六條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方式有協議、競價、招標、拍賣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七條 出讓方申請出讓產權的,應向農村產權交易服務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經營權。
1.《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審核表》。
2.出讓方的資格證明文件或身份證明等有效證件。
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4.以轉讓方式流轉的,需發包方同意轉出的書面材料、原承包方具有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收入來源的書面證明材料。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中介組織(個人)受委托流轉承包土地的,應當提供書面委托書;再流轉的須經原出讓方同意。
6.土地情況介紹書(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積、質量等級、利用現狀、預期價格、流轉方式、流轉用途、流入資格要求等內容)。
7.市(縣、區)農村產權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經營權。
1.《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審核表》。
2.出讓方的資格證明文件或身份證明等其他有效證件。
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其他權屬證明材料;再流轉
的須經原出讓方同意。
4.土地情況介紹書(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積、質量等級、利用現狀、預期價格、流轉方式、流轉用途、流入資格要求等內容)。
5.市(縣、區)農村產權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發包的土地經營權。
1.《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審核表》。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3.具體承辦人的身份證明。
4.集體土地、水面所有權權屬證明材料。
5.按照各轄區農村三資管理資源處置辦法相關程序規定,提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員代表簽署同意流轉土地的書面證明。
6.鄉鎮人民政府同意流轉交易的批準文件或證明材料。
7.土地情況介紹書(主要包括土地、水面位置、四至、面積、質量等級、利用現狀、預期價格、流轉方式、流轉用途、流入資格要求等內容)。
8.農村產權交易服務機構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其他依法可流轉交易的土地經營權參照以上情形,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第八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可以委托評估機構對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底價進行評估,也可以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成員代表會議確定。
第九條 土地經營權交易項目材料準備齊全后,提交鄉鎮政府、相應部門審核,通過后由農村產權交易服務機構進行登記和信息發布。披露的產權交易信息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條 流轉交易信息內容主要包括:
(一)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標的基本情況(區位、面積、交通情況、基礎生產設施、流轉價格、流轉方式、流轉期限、價款支付方式等)。
(二)出讓方基本情況。
(三)受讓方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四)對產權交易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信息。
(五)參與交易的流程、須知等其他需要公布的事項(交易保證金設置和處置、競價交易方式的選擇等)。
第十一條 流轉交易信息首次發布公告期限不少于 10 個工作日。信息公告期間,不得擅自變更交易公告內容。因特殊原因確需變更交易公告內容的,應當由出讓方出具書面說明材料,在原信息發布渠道進行公告,并重新計算公告期。同一宗土地的經營權再次流轉交易時間間隔不得少于 5 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意向受讓方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意向受讓方的資格證明文件或身份證明等有效證件。
(二)按公告要求提供符合受讓資格條件的證明文件。
(三)農村產權交易服務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負責組織具體項目交易的農村產權交易服務機構收到產權受讓申請后,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要求交納交易保證金的,同時要查看交易保證金是否足額到賬;審查通過的,方可參加交易。
第十三條 出讓方和意向受讓方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第十四條 各級農村產權交易服務機構按照《黃山市農村產權交易管理辦法》規定的交易方式組織交易。
第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在同等條件下,原受讓方享有優先權;不存在原受讓方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第十六條 經公開交易,出讓方、受讓方達成產權交易意向,由組織交易的農村產權交易服務機構出具《成交確認書》,并對成交結果進行為期 3 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七條 交易過程中,交易雙方合同簽訂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出讓方、受讓方或者第三方提出申請,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確認后,可以中止交易:
(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司法部門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出讓方或者與土地承包經營權有直接關系的第三方提出正當理由,并經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存在權屬爭議且尚未解決的。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產權交易活動不能按約定的期限和程序進行的。
(五)農村產權交易服務機構認為有必要中止交易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十八條 交易過程中,交易雙方合同簽訂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可以終止交易:
(一)明確中止時間的中止期滿,仍未能消除影響交易中止的因素導致交易無法繼續進行的。
(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終止交易的。
(三)出讓方或者與產權有直接關系的第三方提出正當理由,并經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機構依法發出終止交易書面通知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產權交易不能進行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終止交易的情形。
第十九條 土地經營權交易中出現中止、終止情形的,應當予以公告。
第四章 流轉合同簽訂及備案
第二十條 交易結果公示期無異議的,在期滿后 5 個工作日內,農村產權交易服務機構組織交易雙方簽訂《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掇r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應采用省級農業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文本。 公示期內有異議的,由各級農村產權交易服務機構審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 流轉交易雙方簽訂合同且按合同支付流轉資金和標的交割后,農村產權交易服務機構應向出讓方和受讓方出具《黃山市農村產權交易鑒證書》。
第二十二條 出讓方和受讓方可憑《黃山市農村產權交易鑒
證書》到縣(區)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辦理土地經營權相關變更或備案手續。
第二十三條 經有關機關授權,農村產權交易服務機構可以開展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
第二十四條 土地經營權抵押人向農村產權交易服務機構提出抵押登記申請的,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申請。
(二)抵押登記申請人身份證明,法人和其他組織還需提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證明材料。
(三)相關方同意土地經營權用于抵押和合法再流轉的證明。
(四)土地經營權權屬證明材料或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鑒證。
(五)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條 農村產權交易服務機構應當將交易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圖片等相關資料妥善保存,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
第五章 交易保障
第二十六條 農村產權交易服務機構可引入財會、法律、評估等中介服務組織以及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和擔保公司,開展資產評估、法律服務、產權經紀、項目推介、抵押融資、處置變現等配套服務。收費標準由當地物價部門核定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條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發生爭議或者糾紛,當事人可以向當地主管部門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據合同的約定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則由黃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原《黃山市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規則(試行)》(黃政辦秘〔2018〕91 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