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和規范農業類知識產權交易,保障交易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正常交易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黃山市農村產權交易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農業類知識產權交易是指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組織在黃山市農村產權交易市場進行的與農業相關的專利權、注冊商標專用權、植物新品種權等權利的有償轉讓行為。
第三條 農業類知識產權交易方式有協議、競價、招標、拍賣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條 從事農業類知識產權交易應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遵循自愿平等、誠實信用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保護知識產權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交易程序
第五條 出讓方可向各級農村產權交易服務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農業類知識產權流轉審核表。
(二)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三)有關知識產權所有權的證明文件,包括(有效的專利權證書;商標注冊證;有效的植物新品種權證書)。
(四)相關決議、批準文件。
(五)農村產權交易服務機構要求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條 農業類知識產權交易項目材料準備齊全后,提交鄉鎮政府、相應部門審核,通過后由農村產權交易服務機構進行登記和信息發布。披露的產權交易信息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七條 農村產權交易服務機構依據出讓方提交的材料制作交易信息,在黃山市農村產權交易信息平臺發布,首次公告時間不得少于 10 個工作日。同一交易品種再次流轉的交易時間間隔不得少于 5 個交易日。
第八條 農業類知識產權交易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出讓標的的基本情況。
(二)出讓標的權利人的基本情況。
(三)出讓行為的內部決策及批準情況。
(四)出讓標的資產評估及核準、備案情況。
(五)受讓方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意向受讓方申請受讓產權,應當向農村產權交易服務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意向受讓方的資格證明文件或身份證明等有效證件。
(二)按公告要求提供符合受讓資格條件的證明文件。
(三)農村產權交易服務機構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負責組織具體項目交易的農村產權交易服務機構收到產權受讓申請后,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要求交納交易保證金的,同時要查看交易保證金是否足額到賬;審查通過的,方可參加交易。
第十條 各級農村產權交易服務機構按照《黃山市農村產權交易管理辦法》規定的交易方式組織交易。
第十一條 經公開交易,出讓方、受讓方達成產權交易意向,由組織交易的農村產權交易服務機構出具《成交確認書》,并對成交結果進行為期 3 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條 交易結果公示期無異議的,在期滿后 5 個工作日內,農村產權交易服務機構組織交易雙方簽訂《農業類知識產權交易合同》。公示期內有異議的,由農村產權交易服務機構審查處理。
第十三條 農業類知識產權流轉交易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出讓標的。
(二)交易雙方的姓名(名稱)、住所。
(三)出讓的權屬性質及內容。
(四)出讓標的的現狀。
(五)出讓期限和起止期限。
(六)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和期限。
(七)交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八)合同各方的違約責任、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九)簽約日期。
(十)交易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交易雙方簽訂合同且按合同支付成交價款和標的交割后,農村產權交易服務機構向交易雙方出具《黃山市農村產權交易鑒證書》。交易雙方憑《黃山市農村產權交易鑒證書》及相關證明材料,到原發證機構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第三章 行為規范
第十五條 在農業類知識產權交易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農村產權交易服務機構確認后終止交易:
(一)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終止交易。
(二)出讓方、受讓方或與農業類知識產權有直接關系的第三方向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終止交易書面申請,并經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三)人民法院依法發出終止交易書面通知的。
(四)農業類知識產權存在權屬爭議。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產權交易不能進行的。
(六)應當依法終止農業類知識產權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在交易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操縱交易市場或者擾亂交易秩序。
(二)有損于出讓方、受讓方進行公平交易。
(三)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交易后相關事項與糾紛處理
第十七條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權的,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
第十八條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就其在國內培育的植物新品種向外國人轉讓品種權的,應當經國家審批機關批準。國有單位轉讓品種權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九條 在交易的過程中,發生農業類知識產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轄區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據合同的約定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規則由黃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黃山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原《黃山市農業類知識產權交易規則(試行)》(黃政辦秘〔2018〕91 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