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征求《黃山市農房使用權流轉交易規則》《黃山市農房交易鑒證實施細則》意見的公告
為規范我市農房使用權流轉交易,保障交易雙方合法權益,推進閑置農房盤活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黃山市農村產權交易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黃山市農村產權交易監督管理辦公室起草《黃山市農房使用權流轉交易規則(征求意見稿)》《黃山市農房交易鑒證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反饋意見:
以電子郵件方式反饋至:1959033784@qq.com;
通過電話形式反饋:0559-2582922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黃山市農房使用權流轉交易規則(征求意見稿)2.黃山市農房交易鑒證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黃山市農村產權交易監督管理辦公室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
黃山市農房使用權流轉交易規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黃山市農房使用權流轉交易,保障交易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黃山市農村產權交易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在黃山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縣(區)江南農村產權交易分中心及鄉鎮江南農村產權交易服務站(以下統稱農村產權交易服務機構)進行的農房使用權流轉交易活動。
第三條 農房使用權流轉交易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交易范圍和方式
第四條 農房使用權流轉交易范圍:
(一)農戶擁有的經過確權登記、產權清晰無爭議的農村房屋使用權。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或統一經營管理的合法的農村房屋(指土地用途為宅基地的,下同)使用權。
第五條 農房使用權流轉是指農戶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不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及農房所有權的前提下,采取租賃、入股、合作等方式交易,讓渡農房使用權的行為。流轉交易須經該農房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
第六條 采取租賃方式流轉農房使用權的,流轉期限不超過法律規定的年限。
第七條 農房使用權流轉有掛牌流轉、招商協議流轉兩種形式。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或統一經營管理的農村房屋使用權必須到農村產權交易服務機構掛牌流轉,確因招商引資或項目實施需要,應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后,可采取招商協議方式進行流轉。農戶擁有的農房使用權,流轉事項須經農房所在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鼓勵其在農村產權交易服務機構掛牌流轉。
第八條 交易的基本條件:
(一)交易標的產權清晰、來源合法。
(二)交易雙方必須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并具有交易的真實意愿。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或統一經營管理的房屋使用權流轉,須依法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并獲得到會人員過半數通過。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原合同規定再次流轉無禁止性約定的,受讓方可再次流轉,流轉期限不得超過原合同流轉期限的剩余期限;原合同規定再次流轉有禁止性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章 流轉交易程序
第十條 掛牌流轉程序:
(一)出讓方向農村產權交易服務機構提出申請,并根據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1.《農房交易項目審批(核)表》(附表1)。
2. 出讓方主體資格證明材料(身份證或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等)。
3.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通過的決議書(出讓方為村集體的)。
4. 農房相關權屬材料。
5. 委托他人辦理的提交委托材料及受托人身份證明材料。
6.再流轉交易的,轉出方須提交《交易鑒證書(受讓方版)》/《流轉農房經營權證》、原流轉交易的合同(若合同約定再次流轉需經原出讓方書面同意的,需提交書面同意材料)。
7. 農村產權交易服務機構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農房使用權流轉項目可先從線下向鄉鎮政府、相應部門提交審核,通過后提交農村產權交易服務機構進行登記和信息發布;也可在鄉鎮農權交易服務站登記項目情況,通過交易系統提交相應審核部門進行審核,通過后統一進行信息發布?!?/span>
(三)交易信息內容主要包括:
1.農房交易的基本情況(農房現狀、交易底價、交易類型、使用期限、價款支付方式等)。
2.出讓方基本情況。
3.受讓方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4.對交易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信息。
5.參與交易的流程、規則、須知等其他需要公布的事項(交易保證金設置和處置、交易方式的選擇等)。
(四)交易信息的發布公告期限不少于5個工作日。信息公告期間,不得擅自變更交易公告內容。因特殊原因確需變更交易公告內容的,應當由出讓方出具書面說明材料,在原信息發布渠道進行公告,并重新計算公告期。
(五)意向受讓方可在組織交易的農村產權交易服務機構現場報名,或通過各級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網站報名。
(六)凡對項目有意向的受讓方,應在交易信息公告規定的時間內向農村產權交易服務機構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1.受讓方主體資格證明材料(身份證或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等)。
2.符合受讓資格條件的證明材料。
3.農村產權交易服務機構或出讓方要求提交的其他
材料。
(七)意向受讓方應在規定時限內向農村產權交易服務機構交納交易保證金(以到賬時間為準);交易保證金逾期未到賬的,視為放棄受讓資格。負責組織項目交易的農村產權交易服務機構收到產權受讓申請后,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同時查看交易保證金是否足額到賬;審查通過的,方可參加交易。
(八)出讓方可選擇協議、現場競價、網上競價、拍賣或者招標等方式組織實施交易。
選擇網上競價的,在項目信息發布期滿時,征集到一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時,按信息發布的網絡競價交易方式進行交易。
選擇其他四種方式交易的,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可以采取協議方式進行交易,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時,按信息發布的交易方式進行交易。
(九)經公開交易,出讓方、受讓方達成交易意向,交易雙方于成交3個工作日內簽署《成交確認書》,由組織交易的農村產權交易服務機構對成交結果進行為期3個工作日以上的公示。
(十)交易結果公示期無異議的,在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由組織交易的農村產權交易服務機構組織交易雙方簽訂交易合同。公示期內有異議,由組織交易的農村產權交易服務機構會同縣(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審查處理。
(十一)流轉交易雙方簽訂合同,通過黃山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賬戶結算合同價款并完成標的交割后,由農村產權交易服務機構向交易雙方分別出具《交易鑒證書》。
第十一條 招商協議流轉程序:
(一)由農房所在村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就招商協議流轉事項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股東會議)討論決定;
(二)會議通過后,將招商協議流轉事項在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為期5個工作日的公示。
(三)公示無異議的,將招商協議流轉事項報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后,交易雙方持以下材料到所在縣(區)江南農村產權交易分中心公開簽署農房使用權流轉合同:
1.《農房交易項目備案表》(附表2)。
2.交易雙方主體資格證明材料(身份證或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等)。
3.招商相關材料(項目策劃書、有關部門審批文件等)。
4.農房相關權屬材料。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通過的決議書及公示件。
6.鄉鎮人民政府同意的材料。
7.委托他人辦理的提交委托材料及受托人身份證明材料。
8.農村產權交易服務機構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縣(區)江南農村產權交易分中心收到備案材料3個工作日內對備案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將招商協議流轉結果在農村產權交易服務機構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五)公示無異議的,流轉交易雙方簽訂合同,通過黃山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賬戶結算合同價款并完成標的交割后,由農村產權交易服務機構向交易雙方分別出具《交易鑒證書》。
第十二條 對于一次性付清流轉期內合同價款的受讓方,可憑《交易鑒證書》,向縣(區)農業農村局申領《流轉農房經營權證》。
第十三條 在流轉期內,受讓方應確保農房安全,并依法享有農房使用權、收益權以及在符合法律法規和規劃的前提下,經出讓方授權對農房進行改造、維修、裝潢的權利。同時,受讓方有義務在政府土地征收、集體項目建設等方面,配合農房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展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 農戶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流轉農房使用權,在同等條件下,原承租方(使用方)享有優先權。
第四章 交易保障
第十五條 農村產權交易服務機構可以引入財會、法律、評估、公證等中介服務組織以及金融機構,開展資產評估、法律服務、產權經紀、項目推介、抵押融資、處置變現、公證服務等配套服務。收費標準由當地物價部門核定并予以公示。
第十六條 在農房使用權交易過程中,發生爭議或交易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農房所在地鄉鎮政府或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據合同的約定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流轉宅基地使用權和農房所有權的(受讓方應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流轉程序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十八 交易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圖片等相關資料由組織交易的農村產權交易服務機構妥善保存,建立健全檔案
管理制度,實行一事一檔管理。
第十九條 本規則由黃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間,如中央、省對農村土地和住房另有規定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附表1
農房交易項目審批(核)表
項目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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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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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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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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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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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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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可交易的閑置農房或古民居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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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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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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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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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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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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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續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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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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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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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四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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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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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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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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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積: 建筑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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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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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權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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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證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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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證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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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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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其他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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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項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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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項權利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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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鑒
證書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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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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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 轉 農 房 經營權證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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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讓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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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所有權屬材料復印件必須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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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人和被委托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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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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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件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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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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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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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委托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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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委托人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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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委托人證件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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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評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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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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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基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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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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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段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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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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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段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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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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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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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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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費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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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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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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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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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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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人及共有人意見
簽名:
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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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意見
簽名:
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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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街道)意見
簽名:
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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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門意見
簽名:
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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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產權交易機構意見
簽名:
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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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農房交易項目備案表
項目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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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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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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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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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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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類別
|
依法可交易的閑置農房或古民居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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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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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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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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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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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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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續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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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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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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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四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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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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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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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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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積: 建筑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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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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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權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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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證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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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證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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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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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其他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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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項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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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項權利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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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鑒
證書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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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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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 轉 農 房 經 營 權 證 編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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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讓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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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所有權屬材料復印件必須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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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人和被委托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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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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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件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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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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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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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委托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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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委托人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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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委托人證件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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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評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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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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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基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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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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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段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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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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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段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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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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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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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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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費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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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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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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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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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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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人及共有人意見
簽名:
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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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意見
簽名:
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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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街道)意見
簽名:
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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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門意見
簽名:
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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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產權交易機構意見
簽名:
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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